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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肇庆市端州区绰悦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202民初646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肇庆市端州区绰悦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肇庆市端州区绰悦化妆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202民初646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端州区绰悦化妆品商店,经营场所肇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02MA500A3021。

经营者:吴婉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崧,该商店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株式会社)诉被告肇庆市端州区绰悦化妆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被告肇庆市端州区绰悦化妆品商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崧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式会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3.请求判令调查取证服务费2000元、公证费900元、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1100元。

合计:7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告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排他许可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原告发布“自然之旅”为其口号,从世界各地未经污染的清净自然环境里寻找生命的能量,分享健康与快乐。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热销的明星产品系列有:波利尼西亚系列、憧憬胶原蛋白系列、栗子毛孔调理系列、瑞士滋养系列、松树净化保湿系列、祛痘防敏AC调理系列、绿茶系列、芦荟胶系列、永久花系列、乳木果油系列、玫瑰口红(申世京口红)等。

原告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日本、中国、东南亚等地区已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目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成60多家分店,还不断扩大规模。

目前,由韩国超人气组合EXO与演员朴慧秀代言品牌,深受广众的喜爱。

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随着原告“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被告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店中销售假冒“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芦荟胶,从而挤占了原告原有的市场份额,并且给原告的品牌形象带来严重损害,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特具状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原告商标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尊严。

被告肇庆市端州区绰悦化妆品商店辩称:我们作为普通的零售商,怎么会有检测商标真伪的能力,我们只懂得药监教我们的检查方法:1.在国家的App上输入产品的名称,App上会显示该产品的备案号码,产品上的备案号与App上的一致;

2.产品要有检验报告合格证;

3.要有供货商的进货证明,单上有供货商的印章;

4.要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具备以上证件就可以销售,而我们都可以提供该产品以上的证件,我相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都不会分辨商标的真伪,只有国家商标局和持有人才知道怎样分辨。

我们作为一个普通的个体工商户从来没有人教我们如何分辨商标的真伪,而你们作为商标的持有人应该科普到到全国所有店铺,这样才能让品牌健康发展,从源头抓起才能真正解决问题,而不是利用这种全国撤网告门店的方式去赚钱,更应该从生产源头杜绝。

要知道:我们作为端州区化妆品示范单位,药监每个月都会检查好几次,我们会经常自检,省药监局也会不定期过来检查,如果我们知道是假的又怎么敢再去销售呢?

要一个普通人会分辨商标真伪难于登天!

至于没有授权的问题,我们的货量非常少,只能从供货商进货,厂家是不会授权给我们这些小商户的,但供货商提供给我们的证件都是齐全的,药监局教我们的监测方法也是对的,这个大家都可以去检测。

从我方收到法院的应诉材料之日起,我方已经把所有涉案产品下架了,我方库存只有两盒,现在已经退回我方的仓库了,我方不知道涉案产品换了代理商,所以我方认为我方销售的产品只是代理商更换的问题,而不是侵权问题,因为我方已经在国家app上查询国涉案产品,我方销售的产品是符合药监局规定的,所以我方才会销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原告提供的主体材料清单(序号9项),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及地址;

二、出示6项证据,1.(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431号;

2.(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432号;

3.(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4738号,证据1-3证明原告是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纳益其尔”和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的所有权人;

4.(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2415号;

5.侵权产品包裹,证据4-5证明被告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纳益其尔”和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的商标权;

6.维权费用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补充证据:7.鉴别证明,证明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并非原告生产或经过授权经销渠道销售;

8.公证书,证明原告已经于2018年3月向中国大陆市场明确合法授权经销渠道;

9.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海关专用缴款书、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我方通过合法渠道进货涉案产品;

2.销售单、深圳市康美意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深圳市康美意贸易有限公司的主体信息,我方通过该公司入货,该公司出具销售单给我方并盖有公章;

3.“化妆品监管”app查询结果,证明我方已在化妆品监管app上查询涉案产品,查询结果为我方销售的产品为正规产品,批准文号为国妆备进字J20129066,我方销售的产品上亦贴有该批准文号。

本院依法组织了交换证据和质证。

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综合全案证据在下面作综合评述。

结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并确认事实如下:北京纳益其尔公司是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香水;

化妆洗液;

清肤乳液;

染睫毛油;

口红;

化妆粉;

洗面奶;

化妆品;

画眉铅笔;

美容面膜(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

原告是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香水;

化妆洗液;

润肤液;

染睫毛油;

眼线笔;

口红;

粉底;

洗面霜;

化妆粉;

防晒霜;

防晒液;

洗发液;

美容面膜;

指甲油;

画眉铅笔;

化妆品;

滋养霜(化妆品)(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原告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原告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2019年4月23日核准的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反映,其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郭锡玕,成立日期2011年4月13日,营业期限2011年4月13日至2031年4月12日,经营范围包含化妆品等。

2018年1月1日,原告(被许可人)与北京纳益其尔公司(许可人)签订《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为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允许被许可人依照商标注册类别在其生产的商品上和提供的服务中使用许可商标,许可地域为中国区域内,许可性质为排他性授权使用许可,许可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

2019年1月1日,原告向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原告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注册公司,是芦荟胶及其它产品在中国大陆境内的授权进口商及经销商,负责所有在中国大陆的相关业务;

原告授权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事向中国执法机构投诉任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芦荟胶或其他产品的行为,检查和鉴定涉嫌假冒商标的产品,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活动进行调查、收集、提供证据(涉及证据保全公证及其他公证的,经受托人转委托,以复代理人的名义申请办理),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委托律师向侵权人发出律师函及相关文件,与侵权人谈判并要求赔偿、进行和解及签署和解协议、代收赔偿款,有权转委托其他调查公司或律师事务所作为合法代理人等。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于2019年6月6日作出的(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2415号公证书载明:原告授权北京纳益其尔公司就对中国大陆境内发生的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供证据。

北京纳益其尔公司将上述权利转委托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2019年4月5日,公证员陈天剑及公证人员贾浩策随同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军伟来到位于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国际广场一层的“绰悦”,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宋军伟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使用银行卡刷卡方式付款购买了标识有“NATUREREPUBLIC”的商品一盒,取得刷卡小票、购物小票各一张。

公证人员当场收存上述购买商品及取得的刷卡小票、购物小票,并对上述购买地点进行了拍照。

在当天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买商品及刷卡小票、购物小票进行了拍照和封存。

上述被封存的所购商品及刷卡小票、购物小票交由宋军伟保管。

上述购买过程由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全程监督。

兹证明与(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2415号公证书相粘连照片共计十*张系对现场购买场所、所购买的商品、取得的刷卡小票、购物小票机封存情况拍照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经当庭查验,公证封存印鉴及封条完整。

拆封后内有39元银联小票一张和绰悦化妆品星湖店的销售小票一张,芦荟胶一罐(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

其中被诉侵权商品正面盒盖标注有“NATUREREPUBLIC”字样。

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NATUREREPUBLIC”字样与原告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相同。

原告提供的正品商品与被诉侵权商品的外观颜色、形状及图案一眼看上去基本相同。

经仔细辨认,原告提供的正品商品的侧面中文标签、盒盖右下角的芦荟图案等,与被诉侵权商品的中文标签等存在不同。

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出具《NATUREREPUBLIC品牌公告》,声明如下:1.青岛宏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为“NATUREREPUBLIC”品牌中国带路线下2018年唯一合法总代理。

2.青岛太一星贸易有限公司、烟台品良经贸有限公司等公司未经我司授权,其在中国大陆出售的“NATUREREPUBLIC”品牌商品均为假货,因经营销售假货引发的法律及纠纷问题与我方无关,且我方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3.除了“NATUREREPUBLIC”正式授权的品牌旗舰店以外,在中国大陆线下市场在售的“NATUREREPUBLIC”品牌商品不是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文标、未经合法授权经营销售的均为假货。

原告为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提交了票据、发票等证据,包括:公证费900元,现场取证消费39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3939元。

原告主张取证服务费2000元、差旅费1100元,经济损失20000元等,没有提供相应的票据等佐证。

另查明,被告为个体工商户,注册于2009年3月27日,经营者为吴婉玲,经营范围为:零售:日用化妆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是商标注册证号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并取得商标注册证号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授权使用许可。

上述商标及授权排他性许可是原告经法定程序取得的,现处于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是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构成对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义务力为标准,对有关商标进行整体观察比较和要部观察比较,并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显著性。

经比对,案涉产品包装上使用的“NATUREREPUBLIC”字样,与原告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基本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应认定涉案商品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相同。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但其盒盖右下角的芦荟图案、侧面中文标签与原告提供的同款芦荟胶产品盒盖右下角的芦荟图案及侧面中文标签存在不同,据此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为假冒产品。

本院认为,原告在其产品上采用的防伪措施以防范假冒产品损害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其依据防伪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比对后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假冒产品,该认定客观真实,本院审查后予以采信。

由于被告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与原告涉诉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与原告的芦荟胶产品产生混淆,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虽提供了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13日关于购买芦荟胶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但被告的进货商是深圳市康美意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证据涉及的公司均非被告公司,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诉请予以支持。

另外,原告还请求销毁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商品,因被告在庭审时承认尚存2罐侵权商品,故原告请求被告销毁所有库存侵权商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如何计算问题。

因案中证据难以准确认定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情况,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的规定,综合本案中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的主观过错及侵权行为的性质等,结合原告诉请的支持度及维权开支的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的原则等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元,该数额已包含合理维权费用。

原告超出该数额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肇庆市端州区绰悦化妆品商店立即停止销售含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商品;

二、被告肇庆市端州区绰悦化妆品商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315元,被告肇庆市端州区绰悦化妆品商店负担160元。

被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

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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