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03刑初223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思雨,女,1995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北京市通州区,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芦胜明,吉林文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国峰,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满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1月26日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于2019年11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向军,上海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二部刑诉[202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思雨、王国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会、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思雨及其辩护人芦胜明、被告人王国峰及其辩护人王向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国峰伙同被告人邹思雨,利用邹思雨系北京财富会馆酒水销售人员的身份,向长春市博瑞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农牧公司”)销售贵州飞天茅台酒、国窖1573酒。
被告人王国峰以人民币1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1800元1箱的价格从他人处购进贵州飞天茅台酒、国窖1573酒后,由邹思雨以贵州飞天茅台酒1箱7800元至9300元的价格、国窖1573酒1箱4380元的价格出售给博瑞农牧公司,王国峰、邹思雨累计向博瑞农牧公司出售茅台酒148箱(888瓶,1箱6瓶)、国窖1573酒5箱(30瓶,1箱6瓶),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131.25万元,经鉴定,王国峰、邹思雨出售给博瑞农牧公司的贵州飞天茅台酒、国窖1573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书证常住人口数据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微信截图等书证,证人谭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国峰、邹思雨的供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照片、审讯光盘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邹思雨、王国峰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邹思雨、王国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邹思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邹思雨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邹思雨与被告人王国峰系共同犯罪,犯意是被告人王国峰提起的,被告人王国峰在获得销售利益后,依取款、借款的名义在四、六分成比例额度外多得15.6万元赃款,是王国峰向邹思雨借款,有借条举证为凭。
被告人邹思雨不应按60万元违法所得认定,应按实际获利44.4万元认定。
被告人邹思雨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系坦白。
自愿认罪认罚,希望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国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国峰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国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长春博瑞农牧公司是邹思雨的客户,邹思雨负责与博瑞农牧公司确定每次卖酒的价格,邹思雨负责收取博瑞农牧公司的酒款,负责分配酒的利润款,而王国峰只是在邹思雨确定卖酒后负责进酒和物流送酒,王国峰相对于邹思雨而言起到作用相对较小,且分得利润较少。
被告人王国峰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国峰伙同被告人邹思雨,利用邹思雨系北京财富会馆酒水销售人员的身份,向长春市博瑞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农牧公司”)销售贵州飞天茅台酒、国窖1573酒。
被告人王国峰以1500元至1800元1箱的价格从他人处购进贵州飞天茅台酒、国窖1573酒后,由邹思雨以贵州飞天茅台酒1箱7800元至9300元的价格、国窖1573酒1箱4380元的价格出售给博瑞农牧公司,被告人王国峰、邹思雨累计向博瑞农牧公司出售茅台酒148箱(888瓶,1箱6瓶),销售金额1,290,600元、国窖1573酒5箱(30瓶,1箱6瓶),销售金额21,900元,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1,312,500元。
经鉴定,王国峰、邹思雨出售给博瑞农牧公司的贵州飞天茅台酒、国窖1573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到案经过证明:王国峰于2019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抓获。
邹思雨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宽城区公安局兰家派出所民警在北京抓获。
(2019年11月20日,兰家派出所民警将邹思雨于北京市通州区物资学院新建二期五栋2单元902室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21日,邹思雨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兰家派出所民警刘军虎、付一耕解回至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兰家镇派出所。
)2019年11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民警在海淀区白堆子地铁站外巡逻盘查时,发现一男子,对该男子身份核实过程中发现该男子为王国峰为在逃人员。
民警李延振、孙璞向其出示证件后,于2019年11月23日20时将其抓获。
到案过程中,该人始终予以配合,无抗拒、逃跑等行为。
2.电话查询记录证明:王国峰、邹思雨无前科劣迹。
3.邹思雨与谭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谭某向邹思雨购酒记录情况。
4.银行交易明细证明:邹思雨×××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谭某6228480530545505816农业银行卡,6214990940423289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支。
5.支付宝转账截图及电子转账回单证明:支付宝转账给邹思雨的情况,孙丽杰3033银行卡转账情况,新疆农村信用社电子转账情况。
6.谭某整理购酒记录证明:长春博瑞公司向邹思雨购酒的次数、金额及数量统计情况。
7.谭某整理的茅台酒采购明细-批次采购库存剩余情况及送检批次证明:有库存可送检的,经抽样检测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茅台酒510瓶,总价74.85万。
8.邹思雨为谭某开具的购酒发票及转账记录证明:邹思雨微信转账给王国峰的部分记录及邹思雨支付宝转账王国峰的记录情况。
9.王国峰微信与翠姐小哥之间的转账记录证明:王国峰向翠姐小哥购酒微信转账记录情况。
10.贵州茅台酒厂2019年1月7日出具证明载明:贵州茅台商标是我公司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公司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由其对所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11.中国贵州矛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矛台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法律知保部打假员李光才对涉嫌侵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举报投诉;
对标注为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产品或包装材料进行真伪辨认。
12.中国贵州矛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中国贵州矛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13.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商标注册人为中国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后于2013年5月变更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0日。
14.国窖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国窖”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1719161号“国窖”商标注册人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国窖”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证人证言 证人谭某证言证实:我来报案,我之前委托公安机关向茅台酒打假办、泸州老窖酒打假办、五粮液打假办鉴定我公司购买的茅台酒、泸州老窖国窖1573酒、五粮液酒是否为假酒,后来公安机关告知我公司购买的茅台酒、泸州老窖国窖1573酒、五粮液酒均为假酒。
我是长春博瑞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主任。
我单位购买的茅台酒、泸州老窖国窖1573酒、五粮液酒发现是假的。
是从一个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达富苑小区52-6的“茅台财富会馆”购买的。
我单位是从2017年8月21日开始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达富苑小区52-6的“茅台财富会馆”购买茅台酒、泸州老窖酒、五粮液酒的,到2018年9月末我单位一共在“茅台财富会馆”购买了15次,共948瓶茅台酒、30瓶泸州老窖国窖1573酒、30瓶五粮液酒。
我单位开始在长春市茅台酒经销处购买茅台酒,因经销处购买茅台酒限额,所以通过朋友介绍说“茅台财富会馆”可以大批量购买茅台酒,就在“茅台财富会馆”购买茅台酒了。
2018年9月左右,我单位有客户想让我单位帮其购买两箱茅台酒,我单位就把2017年从“茅台财富会馆”购买的茅台酒其中两箱卖给了我单位的客户,具体哪个批次购买的我记不清了,客户收到酒之后拿到深圳茅台打假办去检测,2018年10月份茅台打假办反馈回信息说这两箱酒都是假酒,客户就通知了我单位。
同时2018年10月,我单位新疆分公司在“茅台财富会馆”购买了10箱共60瓶茅台酒拿到新疆茅台打假办去检测,茅台打假办反馈回信息说这60瓶酒也都是假酒,随后新疆分公司就通知了我单位。
然后我单位联系了白山方大有限公司,白山方大有限公司每个月9号都有茅台打假办去其公司检测茅台酒真伪。
2018年11月9日,我单位就拆了从“茅台财富会馆”购买的茅台酒库存的三箱酒,每箱抽出来一瓶去白山方大公司找茅台打假办检测真伪,这三瓶酒都分别是不同批号的,当场茅台打假办就检测出来说这三瓶酒都是假酒。
茅台打假办没有给我单位出具检测文书,茅台打假办不对我们单位或个人出具检测文书,说是要我们报案之后,由警方委托他们,他们才会出具检测文书。
没有都检测,我单位只随机抽取库存三个批次中的三瓶酒去找茅台打假办做了检测。
我单位一直都是我负责和“茅台财富会馆”对接的。
“茅台财富会馆”是一个叫邹思雨的负责和我单位对接。
邹思雨是“茅台财富会馆”的销售人员,一直都是邹思雨和我对接关于购买茅台酒的事宜。
我都是通过微信和电话的方式和邹思雨联系的。
邹思雨的微信号是×××;
电话号是×××。
是北京的同事王二旦提供给我的,是我们单位领导的朋友把邹思雨的联系方式给了我领导,我领导又把邹思雨的联系方式给了我同事王二旦,我同事王二旦在2017年9月左右去过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达富苑小区52-6的“茅台财富会馆”去取过酒,在“茅台财富会馆”见到了邹思雨。
我单位从“茅台财富会馆”购买茅台酒共花了141.45万元,其中有35箱共31.95万元的茅台酒对方没有给我单位开发票,因为其中有20箱是替别人买的,发票名头和税号一直没有确定就没有开发票,10箱是发往新疆公司的,新疆公司检测出是假酒之后就没有找对方开发票,还有5箱是公司领导个人购买,但是这31.95万元我有银行卡转账记录。
都是通过银行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支付的。
我单位从“茅台财富会馆”购买的奔富红酒是真的,只有茅台酒、泸州老容国容1573酒、五粮液酒为假酒。
“茅台财富会馆”对方收款的银行卡有两张,一张中国银行卡,户名是邹思雨,卡号是×××,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户名是王雪,卡号是×××。
“茅台财富会馆”收款的支付宝账号是“思雨×××”。
邹思雨提供的都是个人账号,我单位问过邹思雨能不能用对公转账的方式,邹思雨说他们公司正处于名称变更阶段,不能对公转账。
我单位发现被骗没有和“茅台财富会馆”联系过,因为我一直负责这个事情,我和邹思雨联系过,邹思雨一开始说他们公司的酒不可能是假酒,后来我告诉他我们找了茅台酒打假办检测是假酒之后,邹思雨答应给我单位库存的茅台酒退款,但是一直没退,后期邹思雨又和我单位沟通是否可以把库存的同批次假茅台酒换成真茅台酒,同时赔付我单位五万元现金,我们还未达成一致,邹思雨说她只是一个销售人员,做不了决策,就给了我单位一个说是可以做决策的人的电话,电话号是:189XX******,这个人姓王,然后这个姓王的人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接了电话也说稍后给回电话,但是也没回过,后来又说让“茅台财富会馆”其他的人给我单位作回复,但是也一直没有回复,然后我这边再联系邹思雨的时候,邹思雨也说联系他们的领导,但是也一直也没回复。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邹思雨的供述证实: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我在北京市通州区财富会馆上班,我负责卖酒,在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9月21日我向长春市博瑞饲料有限公司卖过酒,一共14次,948瓶茅台酒、30瓶国窖1573,30瓶五粮液,还有奔富红酒。
第一次卖给对方的60瓶茅台是从财富会馆拿的货,五粮液和国窖其中有一种是从财富会馆拿的,剩下的不是。
我没从单位拿的酒都是从王国峰处拿的假酒,他是我同事,2017年8月底我们开始合伙的,我负责卖,他负责拿货,他告诉我他联系的茅台酒一箱成本大概一千二三,我们卖给客户是一瓶1550,我们大概获利100万左右。
2018年10月份博瑞联系过我,我和博瑞之间的钱款都是通过银行卡和支付宝转账。
对方是一个叫谭某的跟我联系。
转账收款都是到我的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中国银行卡号是×××,支付宝账号是×××,我的支付宝账户名称是思雨×××.因为钱都是打到我的账户上,我收到钱后都是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或者现金的方式把分得的钱给他。
我的微信号是×××,王国峰的微信号是×××,他的微信名是小猪。
对方第一次买酒是去店里取的,取了十箱茅台,60瓶,这60瓶茅台酒都是从店里拿的,不是王国峰联系的酒,但是这些酒是真酒还是假酒我也不知道。
我和王国峰卖给吉林省博瑞饲料有限公司是通过物流的方式给对方公司发的货。
我向博瑞饲料公司销售假酒。
我认罪认罚。
2.被告人王国峰的供述证实:绰号毛毛驴,我2016年10月在北京市通州区财富会馆入职上班,2018年4月离职,我和邹思雨向吉林省长春市博瑞饲料有限公司卖过酒。
之前我和邹思雨聊天的时候听邹思雨说过她之前卖酒也从别的酒行低价进酒之后往出卖,我当时比较缺钱,我就问他合不合伙一起干,她说可以,然后我俩就一起合伙卖假酒。
邹思雨负责联系客户卖酒,我负责从翠姐小哥那里进酒,然后我再通过物流的方式去发货。
邹思雨不认识翠姐小哥,都是我和翠姐小哥联系。
都是我先和他打电话或者发微信告诉他我需要多少酒,然后他告诉我去北京通州附近一个地点取酒,通常都在路边,然后我开车过去,对方每次都开一辆白色的比亚迪F3轿车,酒都装在车上,然后我把酒都放在车里开车送到物流站去发货。
每次来给我送酒的钱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和现金的方式支付的。
翠姐小哥有两个微信,其中一个微信号是:×××,另一个微信号是:×××88621wiulj422。
他的电话是177XX****XX。
邹思雨负责卖酒收钱和分钱,我只负责邹思雨告诉我进酒和发酒。
我俩卖酒的钱扣除酒的成本,剩下的利润邹思雨分得6成,我分4成。
我一共分了40万元人民币左右,具体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
邹思雨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和我分钱。
我收款的银行卡只有一张中国银行卡的银行卡。
2018年10月份左右,邹思雨告诉我对方公司发现我们二人售卖给对方公司的酒是假酒了,要求我们做出赔偿,我俩没有钱赔偿,后来就不联系了。
最后一次给博瑞公司发了10箱茅台酒、5箱五粮液、5箱1573,其中5箱五粮液是邹思雨从财富会馆拿的货。
之前我听北京通州茅台财富会馆的收货员说,他们北京通州茅台财富会馆卖茅台酒的成本是4000元一箱。
(四)鉴定意见 1.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2019年1月25日](黔茅辨(鉴)第0005146号)、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2019年1月7日](黔茅辨(鉴)第0004666号)证明:通过外观辨认,送辨样品与该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证明: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真伪鉴定,送检30瓶国窖1573酒不是该公司产品。
(五)勘验检查笔录 辨认笔录证明:邹思雨辨认出与其一起销售假酒的王国峰。
(六)视听资料 讯问视频录像光盘证明:被告人邹思雨、王国峰接受讯问的过程。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思雨、王国峰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邹思雨、王国峰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按照各自分工、互相配合实施犯罪,皆是主犯,在量刑上区分其不同地位作用。
被告人邹思雨、王国峰到案后如实供述指控犯罪主要事实,均可认定坦白,二被告人认罪悔罪,且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审判程序,对二被告人皆可以从宽处理。
对二被告人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邹思雨、王国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一条【量刑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思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王国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