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45号 原告:张雷,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海城玉燕水暖配件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龙瑞大道685号-195。
经营者:杨玉燕。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君道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屿门村锦江路A幢1号。
经营者:戴其飞。
被告:戴其飞,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张雷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海城玉燕水暖配件店、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君道洁具厂、戴其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张雷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