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1民初9038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晴,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戴明眼镜店,住天津市红桥区北马路23号天津眼镜城117号。
经营者:余爱华,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天津市红桥区戴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审判员 王悦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