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474号被执行人:南京市小牛津双语幼儿园,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宋秀梅。
江苏南京师大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小牛津双语幼儿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苏01民终8549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南京市小牛津双语幼儿园应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6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1民终8549号民事判决确认的案件受理费部分由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