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56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聪,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嵊州市樱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经二路128号1号厂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荣芳,经理。
被告:刘荣芳,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樱王电器有限公司、刘荣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
2020年5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市樱王电器有限公司、刘荣芳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