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37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俊玲,女,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张俊玲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5月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