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317号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2-24层。
法定代表人:赖伟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汝科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笋南路193号1711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兵。
被告:王文兵,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汝科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