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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兴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迪胜洁具店、温州蒙迪恩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138号
案件名称周建兴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迪胜洁具店、温州蒙迪恩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建兴;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迪胜洁具店;温州蒙迪恩洁具有限公司;薛岩松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38号 原告:周建兴,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迪胜洁具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屿门村龙瑞大道685号-1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1MA2BUEBH14。

经营者:薛迪胜。

被告:温州蒙迪恩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庄泉东路132-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859DK6X。

法定代表人:薛岩松。

被告:薛岩松,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迪胜洁具店、温州蒙迪恩洁具有限公司、薛岩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周建兴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建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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