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4028号 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向阳村杨锦公路。
法定代表人:曹四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敏,江苏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该公司法务。
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