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315号原告:夏贤信,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秋月,女,汉族,1983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库区。
原告夏贤信诉被告张秋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5月6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