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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贤信与张秋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315号
案件名称夏贤信与张秋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贤信;张秋月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315号原告:夏贤信,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秋月,女,汉族,1983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库区。

原告夏贤信诉被告张秋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5月6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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