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荣,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莉俊镁酒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经营者:江永刚,男,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执行人:江永刚,男,197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莉俊镁酒店、江永刚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9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968号民事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