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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张登海百货超市店、张登海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执466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张登海百货超市店、张登海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张登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46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煜,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张登海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社区陶建璐38—14号门面。

经营者:张登海,男,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张登海,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张登海百货超市店、张登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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