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32号原告:安徽美固特房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
法定代表人:陈绪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天马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街南村委五家村100号。
法定代表人:马豪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美固特房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天马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4月21日,原告安徽美固特房车配件有限公司以因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安徽美固特房车配件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美固特房车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计1514元,由原告安徽美固特房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