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44号 原告:张雷,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健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迪胜洁具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屿门村龙瑞大道685号-156。
经营者:薛迪胜。
被告:温州蒙迪恩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庄泉东路132-134号。
法定代表人:薛迪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薛岩松,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张雷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迪胜洁具店、温州蒙迪恩洁具有限公司、薛岩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张雷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