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初250号原告:安德里兹有限公司(AndritzInc.),住所地:5405WindwardParkway,Suite100W,Alpharetta,GA,30004,USA。
法定代表人:TimothyJ.Ry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俭,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曲,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博威磨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办事处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辛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德里兹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博威磨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安德里兹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德里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