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1680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锦途食品店,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河街南益2期底商358号一楼。
负责人:刘红涛。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锦途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