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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秦安县员喜菊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502知民初2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秦安县员喜菊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员喜菊食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知民初2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宜,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安县员喜菊食杂店,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

经营者:员喜菊,女,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与被告秦安县员喜菊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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