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知民初2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宜,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安县员喜菊食杂店,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
经营者:员喜菊,女,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与被告秦安县员喜菊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