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099号 原告高天鸿,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委托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金华漫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义都市新区广渠街1号10号楼074。
法定代表人吴金跃,总经理。
原告高天鸿与被告金华漫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天鸿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天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天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天鸿负担。
原告高天鸿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