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77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品信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六塘南村六塘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坚炎。
被告:慈溪市新浦镇佳叶五金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六塘南村。
经营者:张坚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正宇与被告慈溪市品信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新浦镇佳叶五金配件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胡正宇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胡正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