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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德县新杭镇世纪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8民初3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德县新杭镇世纪联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德县新杭镇世纪联华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民初3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德县新杭镇世纪联华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新杭镇路东社区大方路距广宜路交叉口20米处。

经营者:刘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县新杭镇世纪联华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马 烈 审判员 胡继泽 审判员 储全胜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陶缘希 书记员姚玉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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