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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MASE、岳阳康普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龚春阶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06执426号
案件名称PUMASE、岳阳康普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龚春阶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PUMASE;岳阳康普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龚春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PUMASE(中文译名:彪马欧洲公司),住所地PUMAWay1,91074,Herzogenaurach(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格诺拉克市。

法定代表人NeilNarriman。

被执行人岳阳康普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通关服务中心一楼,组织机构代码:MA4LJ72F1。

法定代表人龚春阶。

被执行人龚春阶,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

申请执行人PUMASE(中文译名:彪马欧洲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康普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龚春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06民初4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PUMASE(中文译名:彪马欧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03月04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150000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3月0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

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岳阳康普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龚春阶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

截至2020年05月0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康普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龚春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岳阳康普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龚春阶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岳阳康普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罚款50000元、对被执行人龚春阶罚款100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岳阳康普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龚春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岳阳康普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龚春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06执4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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