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219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柳,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润民石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武城镇坡寺村南600米。
投资人:李勇,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山东润民石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