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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3刑终183号
案件名称王卫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卫民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3刑终183号原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卫民,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公民身份码3403021971041216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人王卫民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蚌埠市公安机关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蚌埠市公安机关禹会分局逮捕,2018年12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机关禹会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6月26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被蚌埠市公安机关禹会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辩护人邵贤君,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王卫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12月7日作出(2019)皖0304刑初128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王卫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案件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初,被告人王卫民在蚌埠市禹会区华禹物流园内成立环宇汽车玻璃门店,未办理营业执照。

2016年初至今,被告人王卫民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通过张秦轩、熊太平、寇某(均另案处理)等玻璃业务员购买假冒“宝马”、“奔驰”、“福特”、“丰田”、“日产”、“本田”、“通用”、“大众”、“福耀”等公司品牌的汽车玻璃。

之后在蚌埠市内,以常见品牌汽车前挡风玻璃每片300元—650元、后挡风玻璃每片260元—400元、右前门玻璃每片80元、右后门玻璃每片90元、左前门玻璃每片100元的价格向春天修理厂、众大修理厂和周边客户销售,其中向春天修理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玻璃共计3050元,向众大修理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玻璃共计2700元,向其他客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玻璃共计19300元。

被告人王卫民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从已缴纳的涉案资金20万元中扣减。

2018年8月27日,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接受上述9家公司委托至蚌埠市公安机关禹会分局报案,2018年8月28日,该局对蚌埠市禹会区华禹物流园环宇汽车玻璃店及其仓库进行检查,查获疑似假冒“宝马”、“奔驰”、“福特”、“丰田”、“日产”、“本田”、“通用”、“大众”、“福耀”等公司品牌的汽车前后挡风玻璃和车门玻璃共计1506片。

2018年9月10日,经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福特汽车(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对扣押的汽车玻璃进行鉴定,1506片汽车玻璃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对扣押玻璃有标价部分,以标价为计算标准,共计60片,货值金额20326元。

其他未有标价部分1446片,经蚌价认定(2019)369号价格认定,共计706453.41元。

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出具说明,因是专卖品牌,市场上无法调查到其中间价格,该价格均为市场销售价格,销售方利润为30%。

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因无市场中间价,1446片玻璃的货值金额予以扣除30%,计494517.39元。

扣押的1506片玻璃货值金额共计514843.39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8月28日侦查人员在王卫民环宇汽车玻璃店及其仓库内搜查到大量宝马、奔驰、福特、丰田、日产、本田、通用、大众、福耀标识前、后档、侧窗汽车玻璃,共计1506片,以及王卫民随身携带的三本销售汽车玻璃记录本、vivo牌X9型号手机一部,上述物品当场已被扣押。

2、三本销售汽车玻璃记录本(编号1、2、3、4、),证实被告人王卫民销售大众、福特、奥迪等假冒汽车玻璃19300元。

3、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2018年9月21日、3月4日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被告人王卫民向众大修理厂销售大众、奔驰等假冒注册商标的玻璃2700元(前挡风玻璃售价在300元、350元、450元、650元;

后挡风玻璃售价在300元),向春天修理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玻璃3050元(前挡风玻璃售价在350元、400元、500元、600元)。

4、蚌价认定(2019)36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说明以及被告人王卫民对有标价扣押玻璃统计,证实侦查人员在王卫民环宇汽车玻璃店及其仓库内搜查到大量假冒宝马、奔驰、福特、丰田、日产、本田、通用、大众、福耀标识前、后档、侧窗汽车玻璃1446片,价格为706453.41元,该物品为专卖品牌,市场上无法调查到中间价格,经咨询,厂家提供价格为市场销售价格,销售方利润为30%。

被扣押玻璃中有标价部分60片,货值金额20326元。

5、案发现场、方位图及相关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6、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的成立情况及营业期限为长期。

7、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的类型、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

8、宝马股份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及大使馆认证,证实宝马股份公司授权并委托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全权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就任何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以及任何针对委托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有关行政和司法机关接洽办理各项必要事宜,提交投诉材料、文件和有关证据,代为提出相关法律请求,代理委托人配合有关行政和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出具鉴定报告,代领官方文件,配合相关部门对侵权商品进行处理和销毁,代为向侵权行为人进行交涉或者和解,代为提出赔偿要求,代为签署和解协议等,在上述授权权限内,受委托人可代表委托人签署代理委托书,委托中国公民、公司或律师办理与该委托人有关事务等。

9、宝马股份公司的代理委托书及大使馆认证,证实宝马股份公司委托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理委托人就任何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以及任何针对委托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向有关行政和司法机关提交投诉材料、文件和有关证据,代为提出相关法律请求;

代理委托人配合有关行政和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代领官方文件,配合相关部门对侵权商品进行处理和销毁等。

10、第282196号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第282195号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第6175889号商标注册证,证实第28219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宝马股份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核准续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该商标的有效期限自1987年3月30日至2027年3月29日;

第282195号注册商标BMW注册人变更为宝马股份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核准续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该商标的有效期限自1987年3月30日至2027年3月29日;

第6175889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宝马股份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汽车、挡风玻璃等,该商标的有效期限自2010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3日止。

11、戴姆勒股份公司的代理委托书及总领事馆认证,证实戴姆勒股份公司委托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代理委托人就任何侵犯委托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以及任何针对委托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有关行政和司法机关提交投诉材料、文件和有关证据,代为提出相关法律请求;

代理委托人配合有关行政和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针对产品作出真伪鉴别并出具产品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代领官方文件,配合相关部门对侵权商品进行处理和销毁,代为向侵权行为人发出警告……进行交涉或者和解,代为提出赔偿要求,代为签署调解或和解协议等,受领赔偿金,代为提起法律诉讼。

在上述授权权限内,特此同意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有权进一步委托任何第三方代为履行据本代理委托书有权履行的任何行为。

12、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成立情况。

13、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委托书,证实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对仿冒、假冒及其他任何侵犯奔驰、等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作为代理人,依照中国法律,请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采取所有合法、必要形式维护权利和利益,递交和接受通知书,出具《产品真伪鉴定报告》、《未授权证明》、《价格证明》,代表公司就该事件达成和解协议。

14、第526123号商标注册证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第526123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戴姆勒股份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汽车等,该商标的有效期限自1990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9日。

15、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的类型、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

16、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的授权书及大使馆认证,证实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授权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代为采取司法等手段处理涉及侵犯商标等知识产权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向司法等部门投诉或举报和请求处理;

进行涉嫌侵权商品的真伪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进行调解或和解;

代为收取赔偿款;

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等。

根据需要,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可将上述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第三方行使。

授权书于2017年3月1日签发,有效期5年,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

17、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书,证实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对在中国的侵犯日产注册商标及商号的行为,作为公司的指定代理人,依照中国法律,在公司书面确认的前提下,请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采取所有合法、必要的形式,维护公司的权利和利益,包括递交和接受相关法律文书。

上述委托于2018年4月1日签发,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18、第99433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第99433号注册商标NISSAN注册人变更为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汽车等。

该商标的有效期限自197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1月27日。

19、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的类型、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

20、福特汽车公司的授权书及总领事馆认证,证实福特汽车公司授权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代为采取一切行政行动和法律手段以制止及消除仿制、假冒、非法使用或侵犯所拥有的商标的行为。

本授权的范围包括:代为举报刑事案件;

代为准备、起草、签署和提交报案材料等;

办理与刑事诉讼有关的一切必要事宜;

代为出具侵权商品鉴定书,以及正品零售价等。

在授权书有效期内将被授权事项进一步转授权予律师、商标代理人、其他法人或个人。

本授权书由签署当日生效,为期两年或直至以书面撤回为止。

21、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证实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代表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采取一切行政行动和法律手段以制止及消除仿制、假冒、非法使用或侵犯所拥有的商标的行为。

受委托人的具体代理权限如下:代为举报刑事案件;

代为准备、起草、签署和提交报案材料、刑事起诉状、意见陈述书等;

出席庭审并发表代理意见;

领取裁判文书;

办理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一切必要事宜;

代为出具侵权商品鉴定书,以及正品零售价;

签署、代收法律文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书;

本委托书不包括任何民事诉讼授权;

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等等。

22、第8035093号商标注册证,证实第8035093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福特汽车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汽车等。

该商标的有效期限自2011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6日。

23、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的类型、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

24、(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467号公证书,证实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授权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处理在中国境内(包括香港)的一切知识产权相关事宜。

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代表公司行使以下权利:……向司法机关投诉、报案或起诉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代为参加知识产权诉讼等,……有权鉴定有关的违法侵权行为等。

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再授权给第三者代为行使。

授权自2016年1月1日开始。

25、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书,证实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向行政机关及其他机构投诉或申请处理任何侵犯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在中国境内所享有之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代表公司向侵权人进行索赔等。

委托书有效期截至2019年3月31日。

26、第314940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第1198975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实第314940号注册商标HONDA注册人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车辆及零部件等,核准续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12类,该商标的有效期限自1988年5月30日至2028年5月29日;

第1198975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汽车等,该商标的有效期限自1988年8月14日至2028年8月13日。

27、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的类型、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

28、丰田汽车公司的授权书及大使馆认证,证实丰田汽车公司授权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代为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任何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

对于构成或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商标侵权案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提出控告,协助公安机关收集商标侵权案件证据,与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联络或协调,履行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要求受害人协助的其他事宜;

代表对商标、商品的真假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以及其他与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有关的工作;

并同意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可以将本授权书项下的权利再次授权给第三方行使。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兹证明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与丰田汽车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授权日期2017年1月1日。

29、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书,证实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代理人,代表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合法措施以制止并消除仿冒、假冒及其他任何侵犯或损害丰田汽车公司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

授权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30、第135095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第868579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实第135095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变更为丰田汽车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汽车等,该商标的有效期限自1980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

第868579号注册商标LEXUS变更为丰田汽车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车辆及其零附件,该商标的有效期限自199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6日。

31、北京邦信阳商务调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的类型、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

32、大众汽车股份公司的总委托书及大使馆认证、(2016)京长安内经字第24605号公证书,证实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授权北京邦信阳商务调查有限公司作为全权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以及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采取一切必要的保护行动等。

就任何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以及任何针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有关行政和公安以及司法机关接洽办理各项必要事宜,提交投诉材料、文件和有关证据,代为提出相关法律请求;

代表公司配合有关行政和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有权作为代理人跟进案件处理的过程,代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代表公司对产品做出真伪鉴别,并有权出具产品真假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等涉及案件处理需要的相关文件;

代表公司代领官方文件,出具有关担保函,配合相关部门对侵权商品进行处理和销毁;

代表公司向司法机关提起法律诉讼,向检察机关报告涉嫌刑事犯罪的侵权行为,在各方面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供协助和进行协调,代表公司向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了解案件详细情况,代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代为接受一切法律文书。

在上述授权权限内,大众特此同意,邦信阳有权进一步委托任何第三方代为履行帮信阳根据本总委托书有权履行的任何行为。

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33、北京邦信阳商务调查有限公司委托书,证实北京邦信阳商务调查有限公司授权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对安徽蚌埠市环宇汽车玻璃涉嫌侵犯大众汽车股份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向相关执法部门投诉,并协助执法部门依法采取任何必要的法律措施和行为,籍以保护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在中国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具体事项有代为提出相关法律请求;

受领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配合执法和司法机关对侵犯产品的处理和销毁等。

本授权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侵权案件处理完毕之日或2019年6月13日止。

34、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实第205770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车辆及其组成部件和备件,该商标的有效期限自2004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

35、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的类型、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

36、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书及大使馆认证,证实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授权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代为对在中国境内侵犯通用汽车公司知识产权的任何侵权行为,依法采取一切必要的保护行动。

具体事项:辨别和鉴定假冒及侵权产品;

出具有关产品鉴定证明;

向有关行政和司法机关提交投诉材料和证据,提出相关法律请求;

配合有关行政和司法机关对侵权产品处理和销毁等;

向侵权行为人提出赔偿要求等以及受领赔偿金等。

在上述授权范围内,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有权进一步委托任何第三方代为履行本授权书有权履行的任何行为。

此授权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十年。

签字日期2010年8月27日。

37、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书,证实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对安徽省蚌埠市环宇汽车玻璃涉嫌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投诉;

提出相关法律请求;

受领法律文书;

配合执法和司法机关对侵权产品的处理和销毁。

授权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侵权案件处理完毕之日或2019年7月13日止。

38、第1566061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

第1198934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第1566061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变更为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汽车等,该商标的有效期限自2001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6日;

第1198934号注册商标变更为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汽车、汽车配件,该商标的有效期限自1998年8月14日至2018年8月13日。

39、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的类型、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

40、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证实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调查取证、投诉举报、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以及价格证明、向侵权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赔偿、监督销毁等。

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委托人在行使上述代理事项过程中没有转委托。

41、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第1359614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车辆挡风玻璃、汽车配件等,该商标的有效期限自2010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7日。

第1977287号注册商标FUYAO注册人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2类:车窗、挡风玻璃等,该商标的有效期限自200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0日。

42、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鉴定书,证实德国宝马股份公司从未直接或间接地许可或授权环宇汽车玻璃装潢门市部内仓储、销售宝马股份公司在中国已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带有、、及BMW标识的产品。

公安机关查获的宝马前、后挡风玻璃,宝马前门、后门挡风玻璃,合计52片,系假冒产品。

43、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书,证实戴姆勒股份公司从未授权、委托环宇汽车玻璃装潢门市部或个人生产、仓储、销售任何带有商标、标识的相关产品。

公安机关查获的奔驰前、后挡风玻璃,奔驰前门、后门挡风玻璃,合计71片,系假冒产品。

44、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书,证实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从未授权、委托环宇汽车玻璃装潢门市部或个人生产、仓储、销售任何带有NISSAN商标、标识的相关产品。

公安机关查获的日产前、后挡风玻璃,日产前门、后门挡风玻璃,日产角窗挡风玻璃,合计70片,系假冒产品。

45、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书,证实福特汽车公司从未授权、委托环宇汽车玻璃装潢门市部或个人生产、仓储、销售任何带有商标、标识的相关产品。

公安机关查获的福特前、后挡风玻璃,福特前门、后门挡风玻璃,合计59片,系假冒产品。

46、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书,证实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从未授权、委托环宇汽车玻璃装潢门市部或个人生产、仓储、销售任何带有、HONDA商标、标识的相关产品。

公安机关查获的本田前、后挡风玻璃,本田前门、后门挡风玻璃,本田角窗挡风玻璃,合计88片,系假冒产品。

47、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书,证实丰田汽车公司从未授权、委托环宇汽车玻璃装潢门市部或个人生产、仓储、销售任何带有TOYOTA、LEXUS商标、标识的相关产品。

公安机关查获的丰田前、后挡风玻璃,丰田前门、后门挡风玻璃,丰田角窗挡风玻璃,合计111片,系假冒产品。

48、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书,证实大众汽车股份公司从未授权、委托环宇汽车玻璃装潢门市部或个人生产、仓储、销售任何带有商标、标识的产品。

公安机关查获的大众前、后挡风玻璃,大众前门、后门挡风玻璃,大众角窗挡风玻璃,合计174片,系假冒产品。

49、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书,证实通用汽车公司从未授权、委托环宇汽车玻璃装潢门市部或个人生产、仓储、销售任何带有、、SGMW商标、标识的相关产品。

公安机关查获的通用前、后挡风玻璃,通用前门、后门挡风玻璃,通用天窗挡风玻璃,合计176片,系假冒产品。

50、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鉴定书,证实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未授权、委托环宇汽车玻璃装潢门市部或个人生产、仓储、销售任何带有FY、FUYAO商标、标识的相关产品。

公安机关查获的福耀前、后挡风玻璃,通用前门、后门挡风玻璃,合计705片,系假冒产品。

51、报案材料,证实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代理权利人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宝马股份公司、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奇瑞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报案,称安徽省蚌埠市环宇汽车玻璃从事假冒玻璃的批发业务,假冒汽车玻璃流向蚌埠市汽车修理厂和汽车玻璃安装店。

要求对安徽省蚌埠市环宇汽车玻璃的制假、储假和售假行为进行刑事打击,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伪劣汽车玻璃存在易穿透、易断裂,发生事故时,会出现前座人员头部直接穿透前档玻璃,造成二次伤害以及会出现光学畸变,导致司机看到的物体变形、不清晰,司机的眼睛就要始终不断的调节,在长时间驾驶过程中,很容易因疲劳而导致精神不集中等危害。

52、被告人王卫民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卫民系被抓获归案。

5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卫民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4、涉案资金缴款单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证实被告人王卫民妻子沈艳平代为缴纳涉案资金20万元。

55、证人徐某证言,证实自己是蚌埠市众大汽车修理厂老板,从2017年年底至今,与环宇汽车玻璃老板王卫民有业务上往来,每过1—2个月与王卫民结算汽车玻璃费用,因其报价很低,心里明白王卫民的玻璃是假的。

王卫民收取修理厂的价格一般是前后挡风玻璃300—400元,侧窗的价格100—150元,豪华车价格就高一些,今年换过一块奥迪A3前挡风玻璃,收款600元。

修理厂在王卫民价格上再加100—200元。

王卫民的销售玻璃单据送交公安机关。

56、证人朱某证言,证实自己是蚌埠市禹会区春天汽车修理厂负责人,2018年年初王卫民联系安装玻璃,因价格低,肯定不是真玻璃。

今天将王卫民的安装玻璃单据送交公安机关,有一收款2800元奔驰车型玻璃是真玻璃(保险公司要验货)。

正常车型前后挡风玻璃300—400元,贵一点车价格高,包括安装费用。

57、证人寇某证言,证实自己卖给王卫民假冒原厂厂标和假冒福耀牌汽车玻璃,也有不是假冒的汽车玻璃,共3.8万元左右的货,货送到蚌埠市环宇汽车玻璃门市部内,车门窗玻璃不分车型,每片以32元价格卖给王卫民,前挡风玻璃小款采购价每片180元,大款每片220元,有9000元左右假货,王卫民提出要购买假玻璃,因为价格便宜好多。

58、被告人王卫民的供述,详细交代了在合肥学的汽车玻璃安装技能,2016年年初在禹会区华禹物流园开环宇汽车玻璃店至今(未注册)。

通过许昌的寇某、江西的熊太平、张秦轩、合肥的一个人等处购买假冒福耀牌子汽车玻璃,彼此加入微信了解玻璃行情。

还有少量假冒信义牌子汽车玻璃,玻璃主要用于大众、本田、丰田、通用、福田、日产等市面上比较多的车型,玻璃有前后挡风和车门窗。

买了大概十五万元的假冒汽车玻璃,卖掉十一万元的货,销售金额在十六万元左右,现在仓库里还剩三、四万元的货。

假玻璃和真品价格差距很大,4S店的玻璃价格都非常高。

卖的都是假福耀玻璃,无论带大众标志还是带奔驰标志,进价都差不多,前后档玻璃进价大概200元一片,左右车窗玻璃大概40元每片,门玻璃30元一片,不分品牌,无论大众还是奔驰、宝马,都是这个价格。

销售价格大众前挡风玻璃400元左右,宝马前后档玻璃在800元左右,奔驰在1000元左右,正品大众前后档一片在900元左右,正品宝马前后档一片在2000多元。

销售给蚌埠的各个修理厂,经常一点的有众大修理厂、春天修理厂。

销售假冒玻璃利润在7、8万元并表示愿意退出。

在看守所被查获信件一份,让其哥删除购买假玻璃信息及通知上家有关事情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卫民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其未销售货值金额达514843.39元,已销售金额25050元,属于数额巨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额有误,予以纠正。

被告人王卫民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此节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卫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卫民未销售数额,应以其本人交代定价和产品市场中间价格确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卫民有标价的部分已按照其标价进行计算;

未有标价部分,已按照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结论意见和出具的说明予以扣减,应低于产品市场中间价格,对辩护人的此意见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被告人王卫民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此意见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因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不予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八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卫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20天,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

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93000元,剩余罚金人民币8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7000元及收缴的罚金28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被告人王卫民vivo牌X9型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在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处)王卫民上诉称,一审法院以市场正品价格作为认定本案价格的依据错误,本案应当以进货成本认定上诉人的犯罪数额5万元。

因此,一审量刑和罚金畸重。

其辩护人提出,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不具备鉴定资质,且违反了回避规定。

在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程序和形式均不符合鉴定的规范要求,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卫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清楚,所列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

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卫民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其中未销售假冒汽车玻璃货值金额达514843.39元,已销售假冒汽车玻璃货值金额25050元,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原判对查扣的假冒汽车玻璃中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部分玻璃,参照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中记载的正品玻璃市场中间价格,并在此基础上进行30%的扣减,该认定已明显低于“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于法有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注册商标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综字[2008]第46号)指出,“商标注册人依法委托他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商标侵权案件,并且明确授权被授权人可对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进行鉴定的,商标注册人和被授权人须对被授权人的书面鉴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鉴定者对该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其商品系真品的证据或者取得该证据的线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系经相关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对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进行鉴定,且上诉人王卫民归案后对其售卖假冒汽车玻璃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因此,上述两公司的鉴定意见能够作为定案证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王卫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刁小健审判员  杜玲玲审判员  张 青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尚春丽书记员陈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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