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57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月,女,汉族,1982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211421198207130225,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城郊乡香坊村五组46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