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91民初3420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恒昌食品店,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灵山环城东路灵城大厦**铺。
经营者:黄学良,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恒昌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