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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张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7知民初164号
案件名称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张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张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知民初164号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4号楼2层289室。

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猛,男,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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