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717号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7585K。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潘,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珊娜,女,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珊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以双方以庭外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