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2128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新知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郭秀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雁,女,烟台新知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新知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