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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光电器城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法利鳄鱼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辖终90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光电器城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法利鳄鱼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华光电器城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法利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辖终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华光电器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大容,女,1969年5月4日出生,北京华光电器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法利鳄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河沙和路32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刘雪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学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祺。

上诉人北京华光电器城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法利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19340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及理由: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因此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北京市昌平新世纪商城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审法院对于该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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