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226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9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0。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齐山镇下林庄加油站,住所地招远市下林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W。
投资人:刘荣芝,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洁,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招远市齐山镇下林庄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