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知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相城区黄埭镇福多多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222号。
经营者:曹伟,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相城区黄埭镇福多多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相城区黄埭镇福多多超市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相城区黄埭镇福多多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相城区黄埭镇福多多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相城区黄埭镇福多多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