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3执97号之一被执行人:徐纪敏,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纪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苏0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
执行的内容为:罚金3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元。
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徐纪敏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虚拟子账号等文书。
二、银行账户查询、冻结2020年4月9日至5月1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两次,冻结被执行人徐纪敏的账户4个,因存款数额较少,本院未予扣划。
三、不动产和动产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徐纪敏名下拥有坐落于相山区x巷x不动产一处,已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查封,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对该不动产进行了查封。
被执行人徐纪敏名下无动产登记信息。
四、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徐纪敏的财产状况和家庭信息等进行了线上调查,走访了徐纪敏所在的居委会基层组织,并与徐纪敏进行了执行谈话。
经查,徐纪敏上月18日刑满释放,家有四口人,妻子下岗后偶尔打零工,两个子女,均在上学。
五、查关联案件经搜索,徐纪敏无财产收益内容的关联诉讼案件。
六、限制消费2020年5月11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徐纪敏的财产线索,其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纪敏因犯罪被处以刑罚,除执行主刑外,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徐纪敏的财产刑为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合法财产予以执行。
徐纪敏的财产刑未履行,本院对其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予以追缴。
对于查封的登记在徐纪敏名下的不动产,因系本院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综上,本院依职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纪敏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对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中徐纪敏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徐纪敏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