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505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00009ML7P。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根其程日用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宜山镇珠东新村20号一层。
经营者:陈垠琪。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根其程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