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47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恒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虎啸路373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CPA70XN。
法定代表人:杨艳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楼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艳丽,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正宇与被告乐清市恒派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艳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正宇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正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正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