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2134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田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田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彩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路25号四海明楼307之二。
法定代表人:邵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彩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占甫 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 人民陪审员 曾清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王锦婷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