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5执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12号。
负责人:王振平,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滑县中信加油站,住所地:S215线滑县上官镇上官村段西侧。
投资人:尚运平,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住滑县。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申请执行滑县中信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05知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滑县中信加油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滑县中信加油站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冻结、查封期间由财产所有人负责管理,不得转让、抵押、转移、买卖等。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