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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刘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08民初4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刘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刘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8民初4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亚,女,199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京山市孙桥镇小花苑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刘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已预缴诉讼费1050元,剩余1025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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