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9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阴县新泉镇林余新志南杂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新泉镇西林新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4MA4P1WN068。
经营者:余新志,男,195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灿,湘阴县新泉镇兴新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人员。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阴县新泉镇林余新志南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