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浙0502民初142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江双平童装经营部,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织里北路225号。
投资人:江双平,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漳湖镇幸福村三组060号,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89××××××××。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江双平童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称:品牌索引有限公司是在韩国依法设立的一家有限公司,该公司自2010年以来陆续在中国获准注册“PANCOAT”等多类文字、图形商标,并将其使用在服装等多类产品上。
经过长期经营,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己将旗下该系列商标打造成高美誉度、高信誉度的PANCOAT品牌。
2016年,品牌索引有限公司与原告订立了PANCOAT品牌包括所有商品品类在内的独占许可协议(即原告系独占被许可方),并授权原告在中国(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区域内全方位保护该品牌的知识产权。
2017年,经协商,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同意将其PANCOAT品牌旗下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转让给原告,并办理了相应转让手续。
2018年1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案涉商标转让至原告名下。
原告自享有案涉商标权以来,始终致力于更好地提升PANCOAT品牌知名度、影响力。
然而,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与销售侵害原告所享有的涉案商标权的产品,销量巨大,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等侵害原告所享有的第7997777号商标权产品的行为;
2.被告立即删除被控侵权产品链接;
3.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40000元。
诉讼中,原告申请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10000元。
被告湖州织里江双平童装经营部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州织里江双平童装经营部停止侵犯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79977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湖州织里江双平童装经营部就阿里巴巴平台“湖州织里江双平童装经营部”店铺因侵权而应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于2020年5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户名季金婷;
账号62×××96;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宁波市新城邱隘支行)。
三、若被告湖州织里江双平童装经营部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加付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原告有权自被告逾期付款的次日起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就本案作一次性了结。
五、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