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229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F。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智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德盛路5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M。
法定代表人:汪学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山东智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