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民初323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银帝购物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小留镇小留村菏鄄路东。
经营者:周运成。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银帝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