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3034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晓妹、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唐冬芳童装店,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988号金华商城二期下层广场BF-31。
经营者:唐冬芳。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剑桥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绍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唐冬芳童装店、福建省南安市剑桥鞋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