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4执3330号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莲,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朱先锋眼镜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459号德润园商业街天恒超市收银线外内场区。
经营者:朱先锋,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朱先锋,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朱先锋眼镜店、朱先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3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朱先锋眼镜店、朱先锋至今未按该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朱先锋眼镜店(经营者朱先锋,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84××××××××)、被执行人朱先锋的银行存款21467元;
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146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