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81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圣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岳店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徐金兰,经营者。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圣珠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