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74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富汇水果店,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泰山小区大学城27#楼3-101“富汇果业果色甜香”。
负责人:于岩武。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山区富汇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收取27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