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22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邓钢锋通信设备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蔡锷路145号。
经营者:邓钢锋,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邓钢锋通信设备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