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初235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超,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横林福乐多副食品超市,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江村村委张村87号,注册号320483600674304。
经营者:鲍周剑。
实际经营者:廖炳昌,个体工商户,系武进区横林乐逗副食品超市业主,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江村村委张村87号。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横林福乐多副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300元,由本院向其退还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