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1166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玖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福溪街道福溪南路70号3楼。
法定代表人:朱敏亮。
原告夏贤信为与被告天台玖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