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执3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飞,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庆市培高酒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培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培培,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培高酒园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8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依法追加安庆市培高酒园贸易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张培培为本案被执行人。
3、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根据反馈结果,查明: (1)其名下的银行帐户上无存款信息;
(2)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其名下无保险信息;
(4)其名下无股东、股份信息;
(5)其名下无证券信息;
(6)其名下无互联网开户信息;
4、于2020年4月8日到被执行人安庆市培高酒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在该地查找到被执行人。
5、于2020年4月22日在安庆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2020年5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系统。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庆市培高酒园贸易有限公司、张培培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8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 艇 审判员 王 炜 审判员 周文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